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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強制性國標《輕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


中國卡車網在線新聞組 劉雨


  從2008年2月1日起,我國輕型商用車將開始執(zhí)行《輕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該標準是強制性國家標準,已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7月19日批準發(fā)布。該項標準是與《節(jié)能法》配套的重要標準之一,對于落實國家節(jié)能減排工作要求、促進我國輕型商用車輛節(jié)能技術水平的提高、完善我國汽車節(jié)能標準體系具有重要的意義。該標準為我國的輕型商用車設定了兩個階段的燃油消耗量限值:自2008年2月1日起,新認證基本型車及其變型車應符合第二階段限值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2008年2月1日前認證車型的在生產車及其變型車應符合第一階段限值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適用于本標準的所有車輛應符合第二階段限值要求。第二階段目標實現后,我國輕型商用車的平均燃油消耗量可望減少10%~15%。

  提出評價體系確定限定尺度如何評價輕型商用車的燃料消耗量是制定標準的關鍵!遁p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立項前,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所在的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就開始了燃料消耗量評價體系的研究。據標準主要起草人、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拔民介紹,《輕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屬強制性國家標準。多年來,我國在制定汽車強制性標準時都參照采用歐盟的標準或法規(guī),但在汽車燃料消耗量限值方面,歐盟卻沒有指令或法規(guī)。美國和日本都有汽車燃料消耗量限值的標準或法規(guī)。美國的汽車燃料消耗量評價體系不妨礙各汽車廠生產不同燃料消耗量的汽車,政府可以總量控制汽車的燃料消耗量。而在日本的汽車燃料消耗量評價體系中,生產各種質量車型的汽車制造廠都會受到降低燃料消耗量的壓力,還體現了政府對不同質量汽車的政策取向。

  但是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美、日的評價體系并不適用,需要在評價體系上創(chuàng)新。調研、統(tǒng)計、分析是評價體系創(chuàng)新的基礎。標準制定過程中,起草組在對列入2005年《世界汽車年鑒》中各國14個廠家544種輕型商用車輛的燃料消耗量進行分析時發(fā)現,這些汽車的總質量或整備質量與燃料消耗量沒有規(guī)律性的相關關系,而與發(fā)動機排量存在一定的相關關系。起草組認為,汽車的總質量代表車輛的負荷能力,是表征商用車的一個重要參數;如果將汽車總質量和發(fā)動機排量綜合作為表示燃料消耗量限值的方式,則既考慮了商用汽車的基本特征,又和商用車的燃料消耗量取得較好的相關關系。這樣確定了以汽車最大設計總質量加上發(fā)動機排量作為輕型商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評價體系。

  另外,我國的汽油、柴油載貨汽車及客車的總質量和發(fā)動機排量的分布特點各不相同,標準分別采用不同的總質量和發(fā)動機排量對燃料消耗量進行限定,所以這項標準針對兩個實施階段分別給出了33組限定值。為制定這項標準,起草組還開展了國產輕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普查以及統(tǒng)計分析等研究工作。起草組統(tǒng)計和分析了我國19家單位提交的252個車型的燃料消耗量。從我國輕型商用車的實際出發(fā),是制定這項標準的一個重要原則。起草組還統(tǒng)計分析了2005年度世界各國在美國銷售的輕型商用車輛的燃料消耗量,包括14個廠家544種車型,并按本標準的評價體系進行比較。結果表明,我國N1類(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千克的載貨車)汽油車第一階段限值在發(fā)動機排量小于4升、M2類(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千克、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多于9座,一般不多于12座的載客車)汽油車第一階段限值在發(fā)動機排量小于5升的情況下,均大大高于2005年世界各國輕型商用車輛的燃料消耗量。

  雖然美國生產的車輛燃料消耗量相對高些,但在美國銷售的輕型商用車包括了世界主要汽車生產國生產的車輛,這項分析針對的是當今世界汽車燃料消耗水平。另外,我國輕型商用車輛基本沒有采用排量超過4升或5升的發(fā)動機,也不鼓勵裝用大排量發(fā)動機。許拔民介紹說,這項分析很復雜,但一個十分肯定的結論是,我國輕型商用車輛在降低燃料消耗量方面仍有較大潛力。在提出評價體系,確定限定尺度的基礎上,起草組提出的第一階段的限值比較寬松,大部分當前國內生產的輕型商用車均能滿足限值要求,第二階段的限值是在第一階段限值基礎上約加嚴5%~10%。實現第二階段的目標后,雖然我國大排量輕型商用車的燃料消耗水平與主要汽車生產國差距不大,但小排量車的燃料消耗水平與其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和絕大部分標準不同,《輕型商用車輛燃料消耗量限值》最早實施的是第二階段的限值,第一階段的限值反倒晚了一年,完全實施這項標準,則要在開始實施的大約4年以后。

  標準開始實施的時間是2008年2月1日,從這時開始,新認證基本型車應符合第二階段限值要求。許拔民解釋說,最早開始實施的是第二階段的限值要求,主要是因為我國主要輕型商用車的生產企業(yè)早在標準開始制定的2005年前就得知此標準的控制程度,為了避免企業(yè)在開發(fā)新車型時出現兩次開發(fā)的盲目性,標準制定之初,起草組就確定,新認證的基本型車實施新標準要一步到位。對于在生產車及已定型產品的變型車,由于需要改進到標準要求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水平,所以在標準實施后大約一年即2009年1月1日起要符合第一階段限值要求。在生產車及已定型產品的變型車自2012年1月1日起要符合第二階段限值要求。

  最大設計總質量和排量限定消耗量

  據標準主要起草人、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總工程師金約夫介紹,該標準按最大設計總質量和發(fā)動機排量分別給出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千克的載貨車(即N1類)和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千克、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多于9座,一般不多于12座的載客車(即M2類)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各33個限值,兩個階段合計共66個限值。以汽油車為例:N1類汽油車輛第一階段燃料消耗量限值: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等于2000千克,無論發(fā)動機排氣量多少,百公里燃料消耗限值均為8升。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2000千克、小于等于2500千克,發(fā)動機排量小于等于1.5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9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1.5升、小于等于2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0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2升、小于等于2.5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1.5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2.5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3.5升。

  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2500千克、小于等于3000千克,發(fā)動機排量小于等于2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0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2升、小于等于2.5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2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2.5升的,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4升。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3000千克,發(fā)動機排量小于等于2.5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2.5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2.5升、小于等于3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4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3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5.5升。

  M2類汽油車輛第一階段燃料消耗量限值: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等于3000千克,發(fā)動機排量小于等于2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0.7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2升、小于等于2.5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2.2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2.5升、小于等于3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3.5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3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4.5升。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3000千克,發(fā)動機排量小于等于2.5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2.5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2.5升、小于等于3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4升;發(fā)動機排量大于3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5.5升。各類輕型商用車第二階段燃料消耗量限值:各類輕型商用車第二階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均比第一階段高出一定的限量。

  如N1類汽油車輛中,最大設計總質量大于3000千克的輕型商用車,發(fā)動機排量大于3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4升,提高1.5升。M2類汽油車輛中,最大設計總質量小于等于3000千克,發(fā)動機排量大于2升、小于等于2.5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限值為11升,提高1.2升。

 
  責任編輯:Bor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