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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車輛產品公告審查中增加低平板半掛車產品技術要求的通知

  關于在車輛產品公告審查中增加低平板半掛車、雙層旅游客車等產品技術要求的通知

  各有關車輛生產企業(yè)及檢測機構:

  按照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要求,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對有關低平板半掛車、雙層旅游客車等產品的技術要求進行了調整,現(xiàn)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低平板半掛車

  1.貨臺承載面離地高度不超過1150 mm,在《公告》“其它”欄中應注明貨臺承載面離地高度(mm)和“僅可運輸不可拆解物體”;

  2.輪胎規(guī)格不超過8.25-20(8.25R20);

  3.車長不超過16.0m,與牽引車的連接為“大鵝頸”結構;

  4.不允許在貨臺兩邊設置插樁結構;

  5.對于車長超過13m的低平板半掛車應采用線軸結構。

  二、粉粒物料自卸車

  粉粒物料自卸車貨箱欄板高度、載質量利用系數(shù)等按照普通自卸車的要求進行核定。

  三、雙層旅游客車

  1.應按照GB/T19950-2005《雙層客車結構安全要求》要求進行客車結構的檢驗;

  2.在公告其他欄內應注明:僅限于在城市和高等級公路上使用;

  3.對于一層半結構的旅游客車應參照以上兩條要求執(zhí)行。

  四、有關載貨汽車的載質量利用系數(shù)要求見下表:

GB/T15089車輛類型
N1
N2
N3
總質量M(千克)
M≤3500
3500<M≤12000
M﹥12000
整備質量m(千克)
m≤1100
m﹥1100
m≤3500
m>3500
載質量利用系數(shù)
欄板式載貨汽車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
≥0.65
(不含長頭輕型客貨兩用車)
≥0.75
≥0.85
≥1.0
(三軸及以上自卸汽車載質量利用系數(shù)應同時≤1.1)
自卸汽車
倉柵式汽車
篷式運輸車
畜禽運輸車
自卸三輪汽車
自卸低速貨車
倉柵式低速貨車
≥0.55
≥0.65
≥0.75
廂式運輸汽車
(含冷藏車、保溫車,不含客廂式運輸車)
≥0.50
≥0.60
≥0.70
≥0.95

  五、關于申報國Ⅲ輕型柴油車產品技術要求:

  1. 對國Ⅲ輕型柴油車產品,不劃分典型技術路線。對原來屬于非典型技術路線的產品,企業(yè)在申報公告產品時不必遞交規(guī)定以外的技術資料。

  2. 中機中心在審查產品時以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為依據(jù)。同時中機中心將對此類產品予以關注,必要時進行不定期抽查。

  六、實施日期

  申報公告的汽車新產品自2009年5月1日起執(zhí)行本通知。

  對有關低平板半掛車、粉粒物料自卸車的公告內產品的清理工作將于2009年6月1日開始。主管部門將在 2009年7月撤銷不符合要求的低平板半掛車、粉粒物料自卸車產品,并要求企業(yè)同時停止生產、銷售上述撤銷產品。

  對于已列入《公告》的雙層旅游客車、一層半結構的旅游客車產品,企業(yè)應在2009年11月1日前完成檢驗項目的補項及參數(shù)調整工作。主管部門將在2009年12月撤銷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并要求企業(yè)同時停止生產、銷售上述撤銷產品。

來源: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 作者:
文章關鍵詞: 半掛車 自卸車 載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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