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快全面恢復公安交管業(yè)務,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xù)穩(wěn)定,公安部近日發(fā)布《關于全面恢復公安交管業(yè)務工作的通知》,對加快全面恢復公安交管各項業(yè)務、明確牌證“延期辦”“容缺辦”政策適用期限、明確部分交通違法行為免予處罰過渡期、加強政策過渡期提示宣傳服務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延期辦”“容缺辦”明確牌證政策適用期限
疫情期間出臺的駕駛證審驗換證、機動車檢驗等業(yè)務逾期未辦不予注銷等“延期辦”和駕駛證期滿換證“容缺辦”政策于2020年6月30日停止執(zhí)行:
1、關于延期辦理注銷業(yè)務。自7月1日起,對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換證、未按規(guī)定審驗、未按規(guī)定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機動車連續(xù)3個檢驗周期未取得檢驗合格標志等的,不再延長換證、審驗、報廢等期限,要按規(guī)定辦理注銷、降級換證等業(yè)務。
2、關于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自7月1日起,新取得的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將不再延長,已取得的延期政策不變。
3、關于保留原號牌號碼期限。對1月23日至6月30日期間,機動車在辦理轉移、注銷、變更遷出、變更換發(fā)新能源汽車號牌業(yè)務后原號牌號碼保留期限滿2年的,將統(tǒng)一延長6個月保留期限。
4、關于滿分教育記錄單有效期。自7月1日起,對駕駛人申請滿分教育的不再延長機動車滿分教育記錄單有效期,6月30日前已申請滿分教育但未完成的,機動車滿分教育記錄單有效期統(tǒng)一延長至9月30日。
5、關于期滿換證容缺辦理。對已適用“容缺辦”政策的,駕駛人應在2020年12月31日前補交身體條件證明。
明確違法免處罰過渡期,部分交通違法行為免予處罰
疫情期間出臺的對機動車逾期未檢驗、駕駛證逾期未換證等免予處罰的政策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停止執(zhí)行:
1、自8月1日起,對大中型客車、重中型貨車及掛車等重點車輛逾期未檢驗,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逾期未換證等情形,不再適用免予處罰政策,不再適用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載明相應違法行為政策。
2、自9月1日起,對其他機動車逾期未檢驗,其他駕駛人駕駛證逾期未換證等情形,不再適用免予處罰政策,不再適用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載明相應違法行為政策。